国 民 年 金 与`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保 险 厅
要回国的各位外国人
加入年金6 个月以上的人可领取退出补助费。
(注) 曾与日本缔结年金通算协议国家〔到2007 年1 月为止,与德国、美国、比利时缔约。现在正在为与法国及加拿大的缔约生效而作准备。另外,和澳大利亚、荷兰正在谈判中。有关最新的协议缔结情况,请向社会保险厅的主页确认。〕的年金加入者,在一定条件下,领取日本及协议国家的年金时,有可能可以将此段加入年金的期间计算在内。但需注意的是,此时如果领取一次性退出补助费,就不能将这段间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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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全部符合以下4 项条件的申请者,将丧失国民年金或厚生年金以及共济组合被保险者资格,在出国后2 年以内提出申请时,原则上可以支付给退出补助费。
① 没有日本国籍者
② 属于国民年金第1 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缴纳完毕期间的月数和相当于保险费四分之一免除期间月数的四分之三的月数、相当于保险费半价免除期间月数的二分之一的月数以及和相当于保险费四分之三免除期间月数的四分之一加在一起后的总月数,或者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者期间的月数在6 个月以上者
③ 在日本没有住址者
(只限于1994 年11 月9 日以后,有在留资格并住在日本,其后离开日本的人)
④ 未曾领取过年金(含伤病残疾补贴)者
提交材料
「退出补助费裁定申请书」(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
附添材料
① 请附加护照的复印件(可确认您离开日本的最后年月日、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署名、在留资格的页面)。
② 能确认「银行名」、「分行名」、「分行所在地」、「帐户号码」以及「申请人本人的帐号名义」的材料(银行发行的证明书等。或者,「银行帐号证明印章」一栏中盖上银行证明印章。)
③ 请附加年金手册。
注意
* 领取退出补助费以后,与该金额相当的期间就不再为年金加入期间。
另外,曾与日本缔结年金通算协议国家的加入年金者,在一定条件下,领取日本及协议国家的年金时,有可能可以将此段加入年金的期间计算在内。但要注意的是,此时如果领取一次性退出补助费,就不能将这段期间计算在内。
* 申请者在未领取一次性退出补助费而死亡时、同申请者生前一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儿女、父母、孙子、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可代为领取。(仅限于本人在死亡前提出了申请书者)
* 国民年金的退出补助费不征收所得税,但是,厚生年金保险在支付时要征收20%的所得税。
* 所得税可以在税务署通过申报方式要求退还。应在回国之前向所管辖税务署(在离开日本国境之前进行了外国人登录地区的管辖税务署)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各税务署内备有表格),指定纳税管理人。纳税管理人的资格为「在日本居住者」,此外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没有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便出境的话,请在申报退还时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
* 在汇寄退出补助费的同时,寄送「退出补助费支付决定通知书」,请将其原本交给纳税管理人。由纳税管理人代替本人办理退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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